第165章 既不珍贵,也不濒危,更不野生
似乎是为了确定自己是不是听错了,吕云文翻了两下,找出来几张纸。
这是他开庭的习惯,会提前把有可能用到的法条统一打印出来,帮助自己理清思路。
2000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没错啊。
第一条就有规定,刑法规定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包括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
这个任律师,难不成是觉得自己胜券在握,一时间得意忘形,犯了低级错误?
吕云文觉得这种可能性不大。
“我知道法官对于这个观点可能有疑问,请允许我详细解释一下。”
任真知道刚才那几句话,明显跟法官们的认知,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有冲突的,所以紧接着就又补了一句。
听到他这么说,正准备打断他的罗新燕微微一怔。
当律师说的话有明显错误时,法官随时可以打断,但没想到任真直接来了这么一句,让她一时间不知道是该打断还是该让任真继续说。
想想任真从庭审开始到现在,确实没有什么出格的行为,发表的观点也都有理有力,罗新燕也就任由他说下去了。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的两名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么我们暂且抛开前面诸多程序上的瑕疵不谈,就算那十八只鹦鹉全部都是葵花鹦鹉和蓝颜巴丹鹦鹉,那两名被告真的就应该因此受到惩罚吗?”
一旁的谭军昌和彭俊洋如坐针毡。
你发表辩护意见就好好发表,能不能不要每次都提一嘴程序瑕疵?这多难听啊!
吕云文和合议庭的法官们,则是脸色凝重,对于任真的意图好像有了猜测。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八个字很短,但是想要成为这样的动物,条件却是非常苛刻的。”
任真掌心微微有些出汗,他现在的辩护意见,无论放在哪个世界,都是跟法条有着直接冲突的,所以他其实也不是很有把握,法官到底能听进去多少。
“反观本案案涉的葵花和蓝颜巴丹两种鹦鹉,作为当前在我国已经开始大量人工驯养繁殖的品种
这两种鹦鹉,已经具有完全成熟的、规模化的养殖模式,既不珍贵,也不濒危,更加不是野生!
当然,我知道公诉机关此次指控郭天松二人,指控的立足点、法律逻辑点,正是2000年最高法发布的跟野生动物资源有关的那个司法解释。”
吕云文下意识的点头,你知道这个司法解释啊?
你知道还能说出这样的话来?
伱该不会其实真的很业余吧?
“但是,在这两个品种的鹦鹉大量由人工驯养繁殖的今天,它们真的还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吗?
它们还应当属于这个司法解释中,保护的那批野生动物的范围吗?
我想作为经常与法律打交道的人来说,我们确实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办案。
但是当司法现状明显与立法的原意发生背离,乃至是冲突的时候,我们真的还要完全按照一个十几年前的司法解释,去对今天的案件做出解释吗?”
任真的语速很慢,上面这几句话,放在法庭上,几乎可以用大逆不道来形容了。
但是他相信,作为经常与此类案件打交道的法官,罗新燕等人绝对不会单纯因为自己这些发言有什么不满。
因为正是接触的最多,他们也是对此类案件司法现状最了解的人群。
任真就不相信,他们难道真的从来没有产生过类似的质疑?
果然,在任真短暂的停顿之间,罗新燕犹豫了几秒,脸上的表情明显是有所思考。
“我觉得对于已经存在人工大量养殖的此类动物来说,它们是否还应当被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是此类案件最为重要的一个争议焦点。
那在本案中最值得讨论的,就是人工驯养的这两种鹦鹉,跟野生的,它们还算是一个品种吗?
如果它们还属于是一个品种,那它们很明显并不濒危,虽然我们说法律规定中的用词跟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不同,但是我想濒危两个字,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数量很少,接近灭绝,所以需要刑法予以保护。
可是结合这两种鹦鹉当下在我国的这个规模来看,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濒危。”
罗新燕和旁边的南书英法官已经凑在一起,小声的说起了什么。
法院内所有跟野生动物有关的刑事案件,几乎她们两人都有参与,就算不是合议庭的一员,其他法官在分到这类案件的时候,也都会来跟她们两人商量。
她们两个人,可以说是本院内野生动物案件的专家。
也正是因此,对于任真现在的发言,她们是感触最深的。
有时候私下讨论的时候,她们也在想,像这种数量逐渐庞大起来,并且有很多地方都开始批量人工养殖的动物,真的还能算是濒危野生动物吗?
其实对于这个词语的界限或者解释,并不是她们真的关心的。
但是伴随着人们养殖此类动物的现象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诸多养殖户突然就被送上了刑事法庭。
这样的一个司法解释,放在眼前真的还适用吗?
罗新燕和南书英的答案其实是否定的。
但她们说了不算,私下里思考归思考,讨论归讨论,坐在审判席上,她们还是得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今天终于有律师第一次在法庭上提出跟她们类似的想法,第一时间就引起了她们的共鸣。
可共鸣也只能是共鸣,在有明确法律规定作指引的前提下,就算她们心里认同这个律师的观点,也不可能做出跟法条规定相违背的判决。
“并且,在两年前的时候,最高法研究室也曾明确出过一个附函,当中明确提出了,对于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品种已经形成规模化养殖,数量极大增加的野生动物,已经对野生动物没有实际上的社会危害性。
那么从最基本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来看,连社会危害性都没有了,这样的行为,还能是犯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