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2章金光一片!!
没错,金灵刺目符!
唯有南域第一富宗金灵门,才能够炼制的符篆!
凭借这这一符篆,不论是杨夜在筑基期的时候,在古兰界灭杀阴尸宗的队伍。
还是杨夜在第一次与戒浩相遇斗法之时,全都靠着这张金灵刺目符,不仅化险为夷,更是为自己创造了巨大的战斗优势!
当时在古兰界的时候,杨夜在没几天就要古兰界结束的时候,遇到了金元凯。
原本杨夜可以要挟金元凯其他的好处,例如对于修炼最最有用的灵石之类的东西,但偏偏杨夜就是想要得到这金灵刺目符的炼制之法。
只是金元凯的回答,却是让得到这个答案的杨夜,有些束手无策。
根据金元凯的说法,想要炼制这金灵刺目符,居然还要先去修炼什么万丈金光法才可以。
而偏偏这万丈金光法的修炼之法,更是金灵门的顶级秘密,就是连金元凯这种对于金灵门十分重要的天骄修士,也是根本没有这种修炼之法的炼制之道。
原本当时刚刚得到答案的杨夜,是十分恼怒的。
他甚至想要绕过金元凯把身上的金灵刺目符全部拿出来,这样多多少少才能弥补自己。
毕竟自己得到一个毫无用处的炼制之法,那岂不是笑话大了?
但是当时的杨夜,却是忽然想到了一个东西。
这个东西,就是自己在古兰界的时候,灭杀了一个阴尸宗修士之后,从他的储物袋内,搜到的一枚淡金色的圆珠。
这件金色的圆珠,可不是什么普通之物,根据气息来判断,这件圆珠至少是一件……部分法宝!
修士的兵器,分为下品灵器,中品灵器和上品灵器。
而在上品灵器之上,便是残破的法宝,可以称之为是部分法宝。
部分法宝再上面,便是这结丹境修士才能使用的法宝了。
这枚部分法宝淡金色的圆珠,虽然仅仅是部分法宝,但是它却能够散发出连杨夜现在现在都不能够持续盯着看的光芒。
杨夜的整个身体,可是全都被强化过的。
不管是胳膊,手掌,肩膀,甚至哪怕是眼睛,只要每次施展蛮熊变,都会将杨夜的整个身体全部都强制性的炼化强大一遍!
可偏偏杨夜就是不能一直紧紧盯着这件部分法宝看。
按理来说,一件部分法宝,或许对于当时只有筑基期修为的杨夜来讲,那是价值连城之物。
可是对于现在已经结丹境修为的杨夜来讲,作为一个击杀了不少结丹境修士的他,别说一件部分法宝了,就是一件完整的法宝,他杨夜都能拿出不少!
但偏偏就在杨夜获得这件部分法宝,这件淡金色的圆珠的时候,他杨夜竟然感觉到了一种熟悉的感觉。
首先第一点,这枚淡金色的圆珠给杨夜带来的熟悉之感。
当时杨夜还不能够彻底确认,但当当时金元凯对着杨夜说出,炼制金灵刺目符,必须要先学会万丈金光法的时候,杨夜终于找到了那种感觉,到底是什么!
这种熟悉的感觉,来自于……金灵刺目符!
金灵刺目符使用的时候,爆发出来的光亮,与这枚淡金色的圆珠所散发的光芒,是同一种光!
也就是说,这件部分法宝,极有可能与炼制金灵刺目符,有着很大的关系!
只是为何这件这件法宝,会在阴尸宗的修士队伍之中找到,杨夜也是不难给出回答。
他杨夜可以在古兰界之中,击杀阴尸宗的修士,然后搜寻阴尸宗修士的储物袋。
那阴尸宗的修士,为何不可以在古兰界之中,去击杀金灵门的修士,然后去去搜寻金灵门修士的储物袋呢?
因此,这枚淡金色的部分法宝圆珠,出现在了阴尸宗修士的储物袋之中,也就不足为奇了。
当时得到这件部分法宝的时候,杨夜仅仅只有筑基期的修为,根本催动不了它。
如今却是完全没问题了。
而之前杨夜从储物袋之中拿出了两物,其中一物,是这淡金色的部分法宝圆珠。
还有一物,便是杨夜仅剩的最后一张的金灵刺目符!
那日在拍卖会之中,杨夜先是一块灵石没出,就拿下了那根神奇的白羽,后来又借着拍卖老者惧怕自己的势头,仅仅象征性的出了一块灵石,就拍下了两张的金灵刺目符!
只是很可惜,在后来朱厌冲击元婴期修为的时候,玄土谷的戒浩出现了,为了尽快先下手为强,杨夜也是使用了一张金灵刺目符,来增加自己优势。
此时的这一张,已经是杨夜身上的最后一张了。
若是这一张用掉之后,杨夜依旧找不到新的金灵刺目符来源的话,怕是很难在以后再使用金灵刺目符了。
毕竟像百宝阁举行的那种巨大的拍卖会,也不是会经常举行的,而除此之外,也很难有接触到金灵刺目符的渠道了。
此时的杨夜,左手拿着金灵刺目符,右手则紧握那张淡金色的部分法宝圆珠。
这张金灵刺目符的能量已经不多了,最多还能够使用一次的时间,所以能不能成功,杨夜自己心里虽然有一定把握,但也是很悬,所以杨夜的额头此刻已经有了不少微微冒汗的迹象了。
面对戒浩这种元婴期修士,杨夜也就是略微有点紧张,但是握着这两件宝物,杨夜却是有些犹豫。
“不管如何,一定要试了才行,若是不行就算了,毕竟就这一张金灵刺目符,也帮不了多少忙!”
杨夜一咬牙,也是不再犹豫,直接同时往手中两件宝物之中增加法力!
要知道,往那件部分法宝之中注入法力,也就是催动法宝罢了,过一会还可以收回来。
可若是往金灵刺目符之中注入法力,那可就是催动金灵刺目符,用掉这最后一次机会了!
顿时,杨夜的洞府之中,金光一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