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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书吧 > 其他类型 > 人间碎片 > 第3章 经济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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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五道

1.经济法上的经济安全原则的着眼点是(国家整体经济安全)72页

2.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页

3.市场规制行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89页

4.市场规制行为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90页

5.经济法是(政策性)很强的一个法律部门117页

多选题十一道

1.经济法发展趋势是从()到()非常经济法”到“常态经济法”,“战时经济法”到“平时经济法”,“边缘法”到“基干法”,“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存在差异”走向“互鉴互学”Abcd 27页

2.宪法能够为经济法提供(规则渊源)和(理念渊源)46页

3.市场经济固有的(盲目性)、(无序性),导致市场失灵77页

4.调制受体的义务: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2公平竞争的义务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102页

5.规制主体包括?1国家2政府3行业协会在市场规制关系中的地位254页

6.经济法规制受体有哪些?1经营者2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256页

7.反垄断调查(全选):1启动2方式3程序规范4调查的中止,终止与恢复289页

8.商业秘密的分类:Abc 1技术秘密2经营秘密3其他商业秘密310页

9.对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1消费主体2消费目的3消费客体323页

10.我国立法保护的消费者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328页

11.广告的一般准则:1真实2准确3清晰4合法357页

论述题三道

一、宏观调控的基本属性77页

答案: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具体而言是履行宏观调控职责的相关国家机构,他们都属于宏观调控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宏观调控机构应上下隶属,综合统一,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宏观调控机构的设立要具有法律依据,要有法律授权,宏观调控行为,要合理合法,科学规范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宏观调控机构应当由专家和精英组成,熟悉金融专业经营和管理的专业知识

5.宏观调控机构与具有民主性:规(计)划机构应该按照民主原则和规则进行规(计)划,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为了避免和减少行政干预和其他非法干预,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影响经济法实施的重要因素122页

答案: 一、经济法的制定是否科学: 包括法律渊源是否明确、立法是否完备、法律是否合乎客观规律

二、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独立:要保证经济法的公正实施,就必须保证这些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

三、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健全: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的体制机制

四、经济法的实施程序是否完善 我国还没有与经济法的实体法相对应的专门程序法,经济法案件仍然参照其他诉讼法进行审理

五、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经济法的知识性、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

六、经济法的实施监督是否到位:必须加强对经济法实施的监督,从制度上确立必要的监督制度,还应完善监督程序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54页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

3.两者涉及的权力不同: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而经济法领域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5.两者的宗旨不同: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和规制的重心是政府本身。而经济法其调控的核心和规制的重心是市场秩序和市场运行

6.两者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通过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的方式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通过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方式

案例分析题两道

1.从以上材料中可以看出经济法责任有哪些特殊的形式?如何追究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以上材料,体现了数种特殊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1)资格减免。在特定的市场中,调制主体授予相关主体一定的资格是该主体从事相关生产和运营的前提,免除资格则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力,也是一种责任形式。药监局收回违法企业的《药品Gmp证书》,是对企业生产运营资格的减免。

(2)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是对产品可能导致消费者潜在危险的预防,也是经济法上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责任。国家在监管药品市场方面出现失误,以致不合格疫苗流通上市,对广大疫苗接种者产生了损害。国家制定规范性的补救措施,免费接种合格疫苗,虽然不是赔偿受害者金钱,但也体现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责任。

2.立法试点可能导致那些问题?

首先,在个别地区或行业进行的试点,可能与法律的普适性相违背,从而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影响公平价值的实现。其次,如果法律一直处于频繁变易的“试点”状态,会影响法律应有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尤其是对于税法制度而言,其制度变革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营自由权与国民财产权,因而更需确保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最后,地方试点改革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的制定、修改,可能会欠缺必要的合法性来源,发生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